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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变更要告知 出险赔付免损失

 
 
案例背景
 
王先生原是一名室内装潢工人,2023年3月,他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4个月后,由于家庭和生活因素,王先生转岗成为了一名高空作业工人,一心扑在新工作上的王先生没有意识到职业变更对自己所投意外险的影响,并未将这一重要变更信息告知保险公司。同年11月,一次工地作业中,王先生意外受伤致身体伤残,王先生的家人想到曾购买的意外险仍在合同有效期内,于是整理好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不久后,他们却收到了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通知,理由是客户职业变更未通知保险公司且变更后的职业在保险公司拒保范围内,保险公司承保时已将职业分类与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
 
案例分析
 
这起理赔纠纷背后,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合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通常,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会在条款中注明或口头说明此项。
王先生由室内装潢工人转变为高空作业工人,职业风险程度显著增加,但王先生并未履行将职业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这一义务,导致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按照原职业的低风险状况来承担保险责任,当因职业变更导致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富德生命人寿提醒您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了解职业变更对保险的影响,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职业变动情况。职业变动往往伴随着风险程度的变化,这直接影响到保险费率和理赔条件,投保人在职业变更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主动咨询职业变更对现有保险合同的影响,便于保险公司重新评估风险并做出相应调整,也有利于自身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险计划,确保获得充分的保障。
[责任编辑: 小北]